本报讯(记者李建军)近日,记者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到,7月1日起,我市将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,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。
根据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》和有关规定,因战、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%计算为每人每月2304元;因战、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%计算为每人每月1843元;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%计算为每人每月1382元。调整后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、伤残公务员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的护理费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(初级士官和义务兵),从2020年1月起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%标准发放护理费。2020年1月至6月标准为每人每月1090元,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标准为每人每月1152元。新移交安置的,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。